提示:如链接无法点击,请复制浏览器地址栏中的完整 URL 在外部浏览器中打开。
← 返回

20250317无菌附录征求意见稿.pdf

#### 附件1

无菌药品附录(征求意见稿)

#### 第一章 范 围

#### 第一条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

的制剂和原料药,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。

#### 第二条 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

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。

#### 第二章 原 则

#### 第一节 基本要求

第三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,

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的污染,并遵

#### 循以下要求:

#### (一)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

行,以保障产品的无菌性。无菌药品生产用厂房、设施、设备应 当经过确认或验证,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。

应当考虑使用适当的技术(如限制进入屏障系统(RABS)、 隔离器、机器人系统),以加强对产品的保护,使其免受人员、

#### 物料和周围环境等潜在的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的外

#### — 1 —

来污染源的影响,并考虑使用快速/替代方法和连续监测系统,以 快速检测环境和产品中的潜在污染物。

(二)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资质和经验,经过培训,掌握行 为规范,并在生产、包装和发运过程中重点关注无菌药品的保护。

(三)应当对物料进行充分的控制和检验,确保其微生物负 荷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水平适合其预定用途。

#### (四)产品的无菌或其他质量特性绝不能仅依赖于任何形式

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(包括无菌检查)。

第四条 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工艺、设备、设施

和生产活动进行管理,从而主动识别、科学评估和控制潜在质量 风险,以确保产品免受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污染。

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污染控制策略(CCS),确定所有关

键控制点,并评估药品质量管理、风险控制以及监测措施的有效 性。CCS 的综合策略应当能够建立有效的污染预防保障措施。 CCS 应当经过审核并适时更新,以持续改进生产和控制方法,其

#### 有效性应当定期评估。现有控制系统如有效并受控,可以不作替

换,但应当纳入CCS 中,并阐明各系统的相互关联关系。

#### 第六条 降低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等污染风险

#### 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,可分别进行

评估、控制和监测,但应当综合考虑其整体有效性。

#### 第七条 应当根据充分的技术和工艺知识制定CCS,CCS 中

#### — 2 —

#### 考虑的要素应当至少包括:

(一)厂房和工艺的设计。

(二)设施和设备。

(三)人员。

(四)公用系统。

(五)原辅料控制(包含过程控制)。

(六)产品容器和密封系统。

(七)供应商的批准(关键物料和关键服务的供应商,包括 提供组件和一次性使用系统(SUS)灭菌等服务的供应商)。

(八)委托活动(如委托灭菌服务)的管理及沟通。

(九)工艺相关的风险管理。

(十)工艺验证。

(十一)灭菌工艺验证。

(十二)预防性维护。

(十三)清洁和消毒。

(十四)监测系统。

(十五)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。

(十六)基于上述信息的持续改进。

#### — 3 —

第八条 制定CCS 应当全面考虑,并持续更新和定期回顾,

#### 必要时应当对药品质量体系(PQS)进行更新。现有体系如发生

#### 变更,应当在变更执行前后评估其对CCS 的影响。

#### 第二节 药品质量体系

#### 第九条 无菌药品的生产是一项复杂的活动,需要采取特定

#### 的控制和措施以确保产品的质量。企业的PQS 应当涵盖并满足

无菌药品生产的特定要求,并确保所有活动得到有效控制,以尽

#### 可能降低无菌药品中的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污染风

#### 险。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常要求外,无菌药品的PQS 还

#### 应当确保:

(一)应当将风险管理有效贯穿于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,以 尽可能减少微生物污染并确保无菌药品质量。

(二)企业人员应当具备所生产产品的专业知识,以及相应 生产工艺、关键设备和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。

(三)流程、操作或设备运行失败应当进行根本原因分析, 以正确识别和理解产品风险,从而实施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。

#### (四)应当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并维护CCS。风险管理应

当有记录,并应当详细说明采取风险降低措施及接受残留风险的 决策理由。

#### (五)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有效地监督企业总体情况以及药品

全生命周期中的受控状态,持续改进质量管理,包括对质量风险

#### — 4 —

管理结果的定期评估,应当关注出现的变更、重大问题及产品质 量回顾分析。

(六)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、贮存和运输等操作过程应当避

#### 免破坏容器的完整性及增加污染的风险。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条

件贮存药品,以确保药品质量。

(七)负责无菌药品放行的人员应当有适当途径获取生产和

#### 质量信息,并具备无菌药品生产及其相关关键质量属性方面的足

#### 够知识和经验,以确保放行人员能正确判定无菌药品是否符合放

行要求。

#### 第十条 应当在作出批次放行结论之前充分调查所有的不

合格,如无菌检查失败、环境监测异常、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

#### 程的偏差。调查应当确定对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以及是否

#### 有任何其他工艺或批次产品受到影响。应当详细说明并记录将产

#### 品或批次纳入调查范围或排除在外的理由。

####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

#### 第一节 厂房

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产品特性、工艺和设备等因素,确定无

#### 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。生产人员、设备和物料应当通过气

锁间或传递窗进入洁净区,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,应当用正

#### 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。洁净区、气锁间或传递窗应当达到并维

持适当的洁净度标准。

#### — 5 —

第十二条 物料准备、产品配制、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

洁净区内分区域(室)进行,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,以防 止混淆和污染。

第十三条 高风险的操作宜在限制性进入屏障系统(RABS)、

#### 隔离器等隔离操作设施内完成。如采用其他替代技术方法,应当

证明其合理性。

#### 第十四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 个级

#### 别:

A 级:高风险操作的关键区域,如无菌配制操作区、灌装区、

#### 胶塞加料盘、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

#### 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等,A 级洁净区应当维持单

向气流状态。

#### B 级:对于无菌制备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,B 级是A 级洁净

#### 区(不包括隔离器)所处的背景区域。B 级洁净区压差应当持续

监测。

#### C 级和D 级: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

骤的洁净区。

第十五条 洁净区内货架、柜子、设备等不得有难清洁的部

位。门的设计应当便于清洁,不宜使用移动门。

#### 第十六条 洁净区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物品应当尽量减少

颗粒的产生,并可耐受清洁剂、消毒剂和杀孢子剂。

#### — 6 —

#### 第十七条 无菌生产的A/B 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

漏。在其他洁净区内,水池或地漏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和布局,并

#### 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。同外部排水

#### 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。水池和地漏应当定

期清洁、消毒和维护。

#### 第十八条 厂房设计时应当对设备和物料进出洁净区和关

#### 键区域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,并基于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

污染风险。

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、容器具、设备和其他任何物品均 应当灭菌。应当通过双扉灭菌柜、双扉去热原烘箱、隧道烘箱, 或以其他能避免引入污染的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。

#### 无法进行灭菌的物品,应当采用其他经过验证的方式进入无

菌生产区,如进行有效的传递消毒,采用有效的隔离器的快速传 递系统,气态或液态物料通过除菌过滤后进入。

A/B 级洁净区应当设置单独的物流通道转出物料、废弃物和

#### 环境监测样品等。如无法避免转出与进入共用物流通道时,应当

分时段进行物品进、出传递,避免对进入洁净区的物品造成污染。

#### 第十九条 更衣室和物流通道应当按照气锁方式设计,尽可

#### 能避免不同区域间的交叉污染。进出洁净区的人流通道与物流通

道应当分开设置,无法避免共用时,应当按程序规定在不同时间 分别进行人员进出和物料的转移。气锁间应当有足够的换气次数。

#### — 7 —

更衣室后段静态级别应当与其通向的洁净区级别相同。

#### 气锁间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#### (一)人员气锁间:

#### 进出洁净区时应当设置人员气锁间。一般情况下,洗手设施

#### 只能安装在更衣的第一阶段,直接进入B 级区的更衣室里不得

设置洗手设施。

人员进出B 级区的更衣室应当分开设置,无法分开时,应当 在不同时间进行进、出活动。如果CCS 表明风险很高,进入和 离开其他洁净级别洁净区的更衣间也应当分开设置。

#### (二)物料气锁间:

#### 物料和设备进出洁净区时应当设置气锁间(或传递窗)。应

当制定通过物料气锁间进入A/B 级区的物料和设备清单及流程。

#### A 级区使用的设备和物料在通过B 级区时应当有保护。清单以

#### 外的物品如需转入A/B 级区,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得到批准后方

#### 可进行。其风险评估及降低风险措施应当至少包括特定的清洁、

消毒和监测程序。

#### 物料气锁间(或传递窗)的设计应当能够保护较高级别的洁

#### 净区环境,如传递窗应当使用经过滤的空气进行有效风淋。将物

#### 料或设备从较低级别转移到较高级别的洁净区时应当根据CCS

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清洁和消毒。

#### 第二十条 传递窗和气锁间两侧的门不得同时打开。通向

#### — 8 —

#### A/B 级区的气锁间应当采用互锁系统,通向C 级或D 级区的气

#### 锁间至少应当采用声光报警系统,避免两侧的门同时打开。如采

用互锁系统,还应当设置互锁门关闭和打开之间的时间延迟。

第二十一条 在所有运行状态下,洁净区均应当通过适当的

送风确保对周围低级别区域的正压,维持良好的气流方向,保证 有效的净化能力。

#### 应当特别保护关键区域。当关键区域内使用或生产某些致病

性、剧毒、放射性或活病毒、活细菌的物料与产品时,空气净化 系统的送风和压差应当适当调整,防止有害物质外溢。必要时,

#### 生产操作的设备及该区域的排风应当进行去污染处理(如排风口

#### 安装过滤器)。如果有空气流向关键区域,则该空气应当来自相

同或更高(洁净)级别的区域。

#### 第二十二条 单向流系统应当进行气流流型研究,非单向流

#### 系统在必要时也应当进行气流流型研究。气流流型研究应当可视

#### 化,并能够证明所用气流方式不会导致污染风险。气流流型研究

应当包括静态和动态(如模拟操作员的干预),其视频记录及研 究结果应当归档,并应当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厂房环境监测规程。

#### 应当避免气流方式出现以下可能导致污染的情形:

(一)空气从低级别区域进入更高洁净级别区域。

(二)空气从洁净程度较低的区域流向洁净程度较高的区域。

(三)空气经过设备或人员流向较高洁净级别的区域。

#### — 9 —

#### 第二十三条 应当根据CCS 确定压差监测位置及其关键程

#### 度,至少应当在相邻级别区之间以及隔离器与其背景之间安装压

#### 差指示装置。关键位置的压差数据应当持续监测并记录,其他位

置压差数据应当定期监测和记录。

#### 应当设置送风故障及关键压差低于限度的报警系统。应当制

定操作规程,详细说明出现报警的处理流程。

#### 第二十四条 洁净厂房的设计,应当尽可能避免管理或监控

#### 人员不必要的进入。A 级和B 级洁净区的设计应当能够使管理

或监控人员从外部(如通过视窗、远程摄像系统等)观察到内部 的操作。

#### 第二节 屏障技术

#### 第二十五条 隔离器和RABS 及其所处环境的设计,应当将

#### A 级区和背景区域有效隔离,保证关键区域的空气质量达到设定

#### 标准。应当采用快速转移系统或其他经验证的技术,尽可能降低

生产过程中物品进出带来的风险。

#### 第二十六条 隔离器和RABS 的设计应当确保关键区域保

持在适当状态,有效保护生产操作中的暴露产品。

#### (一)隔离器:

#### 隔离器的设计应当确保工作区域达到A 级要求。开放式隔

#### 离器以及内部包含生产线的密闭式隔离器,应当在关键区域提供

#### 首过空气保护,同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对暴露产品的单向流

#### — 10

吹扫。进行简单操作的密闭式隔离器,气流可以不完全为单向流, 但不应增加暴露产品的污染风险。

#### 仅当产品(如放射性产品)需要防止外溢时方可使用负压隔

离器,同时需要采取特殊风险控制措施来确保关键区域不受影响。

#### (二)RABS:

#### RABS应当通过单向流和首过空气等设计确保关键区域达到

A 级要求。应当保持从关键区域到背景环境的正向气流。

#### 第二十七条 隔离器和RABS 的背景环境应当确保将污染

的风险降至最低。

#### (一)隔离器:

#### 开放式隔离器的背景环境通常至少为C 级,密闭式隔离器

#### 的背景应当至少为D 级。开放式隔离器的接口处应当进行气流

流型研究,证明没有空气进入隔离器。

#### 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隔离器的背景环境,并在CCS 中说

#### 明。风险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关键因素:去除微生物污染的程

序、自动化程度、手套操作对关键工艺点首过空气的影响、屏障 或手套完整性损坏导致的风险、使用的物料传递系统,以及隔离 器最终去除微生物污染之前需进行的开门活动(如安装或维护)。 如发现额外的工艺风险,且无法通过CCS 有效控制时,应当考 虑采用更高级别的背景环境。

#### (二)RABS:

#### — 11

用于无菌生产工艺的RABS 的背景环境应当至少为B 级,

#### 应当进行气流流型研究,证明干预过程中没有空气进入。如干预

过程中无法避免开门操作,应当在气流流型研究中予以充分关注。

#### 第二十八条 隔离器和RABS 手套系统的材料应当具有适

当的机械和化学耐受性,手套更换的频率应当在CCS 中说明。

#### (一)隔离器:

#### 应当采用经验证的方法定期对隔离器的手套系统进行完整

#### 性测试,通常至少在每批次或阶段性生产的开始和结束时进行测

#### 试,必要时应当在阶段性生产周期内增加测试次数。应当在每次

使用时,以及执行可能影响手套系统完整性的操作后,进行目视

#### 检查,以监测手套系统的完整性。对于单件或小批量的手工无菌

#### 生产活动,应当考虑在每个生产阶段开始和结束时进行完整性测

试。

隔离器系统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完整性测试。

#### (二)RABS:

#### RABS 中用于A 级区操作的手套应当在安装前进行灭菌,并

在阶段性生产前采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灭菌或去除微生物污染; 操作过程中,手套每次暴露于背景环境后,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; 应当在每次使用时对手套进行目视检查,并定期进行完整性测试。

第二十九条 应当详细规定隔离器和RABS 内去除污染的

方法(清洁和去除微生物污染,以及必要时进行的生物材料灭活),

#### — 12

#### 并进行控制。去除微生物污染前应当先进行清洁。应当提供证据

证明清洁剂和消毒剂的使用未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。

#### (一)隔离器:

隔离器内部应当采用经验证的自动化方法去除微生物污染, 相关操作应当在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进行,并包括适当形式(如气

#### 态或蒸汽)的杀孢子剂,确保有效去除隔离器内表面和关键区域

的微生物。操作时应当将手套适当伸展、手指分开,以确保与消 毒剂充分接触。

#### (二)RABS:

#### 应当使用杀孢子剂对RABS 内部进行消毒,确保所有内表面

始终适用于无菌生产环境。消毒方法应当经过验证。

#### 第三节 消毒

#### 第三十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。一

般情况下,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,消毒通常还包括

#### 定期使用杀孢子剂。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。应当定期

进行环境监测,检验微生物种群的变化,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 染情况。清洁程序应当能够有效去除消毒剂的残留。

#### 第三十一条 消毒方法应当经过验证,证明消毒剂适用于所

#### 消毒的表面材料,并证实其消毒的效果。应当确认配制后消毒剂

的使用期限。

#### 第三十二条 A/B 级洁净区应当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

#### — 13

#### 的消毒剂和清洁剂。必要时,C 级和D 级区也可能需要使用无菌

#### 的消毒剂。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。配制后

#### 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,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

#### 时限。经对供应商确认后,外购消毒剂和清洁剂可以根据供应商

检验报告或合格证进行验收。

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,可采用熏蒸的方法(如汽化过氧化氢)

#### 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,应当验证熏蒸方法和熏蒸

剂的有效性,并考虑熏蒸剂的残留水平。

#### 第四章 设 备

####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详细的设备设计资料(包括管道仪

表流程图等)作为初始确认文件的一部分,并持续更新。

第三十五条 设备监测的功能应当在设备用户需求中提出,

并经确认。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报警信息应当确认并进行趋势评估。 应当基于报警信息的关键程度确定调查处理的时限要求,关键的 报警信息应当立即调查处理。

####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,应当尽可

能便于在洁净区外进行操作、维护和维修。

#### 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时,如洁净度或无菌状态有遭到破

坏的风险,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(如限定维修人员、限定可

#### 以进入的区域、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流程等)。还应当对该区域

#### — 14

进行必要的清洁、消毒或灭菌,待监测结果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 生产操作。

需灭菌的设备应当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。

#### 第三十七条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,以证明能够有效清除

#### 残留物或微粒,避免对所用消毒剂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。清洁时

和消毒前,应当尽量减少对产品的化学、微生物和微粒污染风险。

#### 第三十八条 无菌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直接或间接接触药品

的设备及部件均应当进行灭菌。

#### 第三十九条 灭菌柜、空气净化系统和水系统等设备应当经

过确认,并进行计划性维护。维护完成后,经批准方可使用。如

#### 需对影响产品无菌的关键设备进行计划外维修,应当评估对产品

无菌的潜在影响,并进行记录。

第四十条 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(如隧道式灭菌设备)

外,传送带不得在A/B 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。

#### 第五章 公用系统

#### 第一节 基本要求

#### 第四十一条 公用系统控制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

估确定,并与公用系统相关的产品质量风险相适应,该风险评估

#### 应当在CCS 中予以说明。风险程度较高的情形包括:

(一)与药品直接接触的(如清洗或淋洗用水、气体和灭菌

#### — 15

用蒸汽)。

(二)与最终成为成品一部分的物料相接触的。

(三)与直接或间接接触药品的表面相接触的。

(四)其他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。

第四十二条 公用系统的设计、安装、运行、维护和监测应

当确保公用系统的功能符合预定用途。

#### 第四十三条 应当对高风险公用系统的关键参数和关键质

量属性定期进行趋势分析,以确保系统保持适当性能。

#### 第四十四条 公用系统的安装记录应当包括系统的图纸、材

质清单、说明书等,并长期保存。通常应当确认以下关键信息:

(一)管道的流向、坡度、管径和长度、连接方式。

(二)储罐和容器的信息。

(三)阀门、过滤器、排水设施、取样点和使用点。

#### 第四十五条 洁净区内应当尽可能避免安装管道和其他公

用系统。不可避免时,系统的安装应当防止死角,接口严密,便 于管道外表面的清洁和消毒。

#### 第二节 水系统

第四十六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、安装、运行、

#### 监测和维护应当防止微生物的滋生,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

量标准。应当采取措施(如适当倾斜管道、避免盲管等)最大限

#### — 16

度地减少微生物、微粒、细菌内毒素/热原污染的风险。水系统中 安装有过滤器的,应当特别注意对其进行监测和维护。

#### 第四十七条 水系统的验证和确认应当考虑季节变化的影

响,以确保保持适当的物理、化学和微生物控制水平。

#### 第四十八条 纯化水、注射用水在分配系统管路中应当保持

湍流状态,最大程度降低微生物黏附、形成生物膜等风险。应当 在确认时确定流速,并进行日常监测。

#### 第四十九条 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

的疏水性除菌滤器;在安装前和使用后测试过滤器完整性,并采 取措施(如加热)防止过滤器形成冷凝水。

第五十条 应当按照确认的周期对水系统进行灭菌或消毒;

#### 当水系统监测结果达到纠偏限度或超标时,也应当采取灭菌或消

毒的措施。

#### 采用化学方法对水系统消毒后,应当按照经验证的程序进行

清洗,待化学项目检验合格后,方可重新开始生产;待微生物限 度/细菌内毒素项目检验合格后,产品方可放行。

第五十一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, 并有相应的记录。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系统进行化学和微生物监测,

#### 以确保制药用水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的质量标准及相关

要求。

#### 企业可以根据水系统初始确认的数据制定监测的警戒限度

#### — 17

和纠偏限度,并通过再确认、日常监测和异常调查的数据定期评 估和更新。

#### 制药用水日常监测的取样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取样计划应当以初始确认、日常监测等数据为依据。

(二)取样点应当包括所有出水口、回水口和使用点。

(三)应当对不同的取样点制定适当的取样频率,并考虑潜 在最差的取样点,以确保取样具有代表性。

#### (四)应当确保每天至少选取一个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点进

行取样检测。

#### 第五十二条 应当对日常监测数据进行审核,及时识别系统

#### 性能的不良趋势。当制药用水监测结果达到警戒限度时,应当进

行记录和审核,确认其是否为孤立事件,是否为不良趋势或系统 恶化。当监测结果达到纠偏限度时,应当调查根本原因,并评估 对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的潜在影响。

#### 第五十三条 注射用水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功能(如总有

机碳、电导率等),传感器的位置应当基于风险设置。

#### 第三节 灭菌用纯蒸汽

#### 第五十四条 纯蒸汽(洁净蒸汽)发生器的进水应当适当纯

化。纯蒸汽发生器及其分配系统的设计、安装、运行应当确保纯 蒸汽质量达到设定的标准。

#### — 18

#### 第五十五条 灭菌用蒸汽应当符合设定的质量要求,且含添

加剂的量不应当给产品或设备造成污染。

用于物料、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表面灭菌的纯蒸汽(如湿热

#### 灭菌柜),其冷凝水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注射用水

#### 质量标准的要求,其中微生物限度检查项目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

确定。

应当制定适当的取样计划,定期对纯蒸汽进行监测,取样应 当具有代表性。纯蒸汽的不凝性气体、干度值(干度分数)和过 热值等也应当定期监测。

#### 第四节 其他系统

#### 第五十六条 与产品、内包装容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应当

符合设定的质量标准,应当具有适当的化学、微生物和微粒控制 水平。应当根据生产用气体的用途和类型、气体系统的设计,制 定含油分、水分等项目的质量标准,并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典》的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的要求(如适用)。

第五十七条 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(如压缩空气、 氮气等,但不包括可燃性气体)均应当经过除菌过滤,过滤位置 应当尽可能靠近使用点,并定期对使用点气体进行微生物监测。

#### 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

#### 整性测试。对无菌生产过程中用于过滤与产品直接接触气体的过

滤器(如无菌灌装时采用的保护气体过滤器、药液储罐的呼吸过

#### — 19

滤器),应当在产品放行前完成该过滤器的完整性测试,并将测

#### 试结果作为产品放行审核内容的一部分。位于最终除菌过滤器后

的输送管道、管件均应当灭菌。

#### 第五十八条 当真空或压力系统的回流对产品质量存在潜

在风险时,应当安装防止真空或压力系统关闭时发生回流的装置。

#### 第五十九条 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液压、加热和冷却系

#### 统等的泄漏和交叉污染,并尽可能避免其安装于灌装间内。必要

时,应当设置泄漏指示系统。

#### 第六章 人 员

####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在无菌药品生产、检验

和相关特定生产技术方面具备适当资质(含学历、培训和实践经 验)的管理和操作人员,以确保无菌药品生产符合规范要求。

#### 第六十一条 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、质量管

#### 理负责人、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

#### 理的实践经验,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

验。

#### 第六十二条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。应当在洁净区

#### 首次确认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等活动中确定洁净室内允许的最

大操作人员数量,并按要求执行,以确保无菌保证水平不受影响。 检查和监督应当尽可能在无菌生产的洁净区外进行,不可避免时,

#### — 20

不应当对药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。

第六十三条 进入洁净区的人员(包括生产人员、设备维修

#### 人员、监测人员及其他进入洁净区的人员)应当定期接受与无菌

#### 药品生产相关培训、更衣确认以及生产行为规范性评估。应当基

于人员工作岗位和工作区域的关键性确定人员培训程度,培训的 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、洁净区操作、更衣 培训、污染控制、无菌技术、无菌药品保护(针对执行无菌生产 干预操作的人员)、无菌药品染菌对健康的危害等。

#### 未受培训的外部人员在生产期间需进入洁净区时,应当对他

们进行特别详细的指导和监督。

第六十四条 进入无菌生产区的人员应当接受无菌更衣和

#### 无菌生产行为规范培训。上述人员应当通过更衣确认和至少每年

#### 一次的定期再确认,确保无菌更衣符合要求。确认内容应当包括

目视检查和微生物监测,监测取样位置一般包括手指、前臂、胸

#### 部和头罩(面罩/前额)等。只有通过资质确认的人员方可在无监

#### 督的情况下进入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操作的无菌生产区,资质确

认包括更衣确认合格以及参加过成功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

#### 未经资质确认的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处于动态操作中的无菌

生产区。应当建立操作规程,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未经资质确认的 人员进入无菌生产区的流程,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、评估和记录。

第六十五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,对相关人员进入洁净区或

#### — 21

#### 在洁净区内工作的权限进行管理,权限的授予和取消应当综合考

虑培训情况、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参与情况、人员监测情况以及

#### 持续评估情况等。被取消权限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并经资质

#### 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权限。其中进入B 级洁净区或执行A 级洁

净区干预操作的人员,资质再确认应当包括参与至少一次成功的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

#### 第六十六条 从事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应当随时报告任何

#### 可能导致污染的异常情况,包括个人卫生和健康情况。可能导致

微生物污染风险增大时,应当由指定的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。

#### 第六十七条 从事动物组织加工处理的人员或从事与当前

#### 生产无关的微生物培养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得进入无菌药品生产

区,不可避免时,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人员的净化操作规程。

第六十八条 手表、化妆品、首饰、手机等个人物品和其他

#### 非必需品不得带入洁净区。洁净区内可以使用设计得当且能够进

#### 行相应清洁和消毒的电子设备(如仅供洁净区内使用的手机或平

板电脑),应当将该类设备的使用和消毒纳入CCS。

#### 第六十九条 进入洁净区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更衣和手

部清洁消毒,尽可能减少对工作服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。

#### 第七十条 工作服的选择应当尽可能减少因操作人员移动

#### 而导致的脱落物。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

#### 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,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

#### — 22

#### 品和人员的要求。各洁净区的着装要求如下:

B 级(包括执行A 级洁净区干预操作):穿无菌工作服前,

#### 应当穿上专用的内层服装。穿无菌工作服时,应当戴经灭菌且无

#### 颗粒物(如滑石粉)散发的橡胶或塑料手套。应当用无菌头罩将

#### 所有头发以及胡须等相关部位全部遮盖,如头罩与无菌服是分离

#### 的,应当将头罩下摆塞进无菌服的衣领内。应当戴无菌口罩和无

菌眼罩(如防护目镜),以覆盖并包裹住所有的面部皮肤,以防

#### 止飞沫和微粒脱落。应当穿经灭菌或消毒的脚套,裤腿应当塞进

脚套内。应当戴第二副无菌手套,并将工作服的袖口塞进手套内。 应当对工作服材质进行确认,确保不脱落纤维或微粒,并能够滞

#### 留身体散发的微粒。工作服的包装和折叠方式应当确保操作人员

在更衣时不接触工作服的外表面,并避免触碰到地板。

C 级:应当将头发、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,应当戴口罩。应 当穿手腕处可收紧、高领的连体服或衣裤分体的工作服,并穿适 当的鞋子或鞋套。工作服应当不脱落纤维或微粒。

#### D 级:应当将头发、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。应当穿合适的工

作服和鞋子或鞋套。应当采取适当措施,以避免带入洁净区外的 污染物。

#### 如在C 级和D 级洁净区内进行被CCS 定义为具有污染风险

的活动时,则需要额外的防护,如戴手套和面罩。

#### 第七十一条 应当在更衣前和更衣后立即对工作服的清洁

#### — 23

#### 度和完整度进行目视检查。离开洁净区时,也应当对工作服的完

#### 整度进行检查。对于无菌工作服和无菌防护目镜,应当确保使用

前已经过灭菌,并在规定的效期内使用,使用前应当对其包装进

#### 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完整。不得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既定使用寿命

的工作服和防护目镜。

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适当洁净度级别的更衣室内进行更衣,

#### 以保持工作服的清洁度。个人外衣不得带入通向B 级或C 级洁

#### 净区的更衣室。进入B 级和C 级洁净区的更衣室之前,应当穿

能够覆盖手臂和腿的连体或分体式工作服,以及覆盖脚的工作袜。

#### 工作服和工作袜不得对更衣区或生产操作产生污染风险。人员每

#### 次进入B 级或A 级洁净区,均应当更换合适尺寸的无菌工作服

(包括防护目镜和口罩)。操作过程中应当经常对手套进行消毒, 当工作服和手套损坏或对产品带来污染风险时,应当立即更换。

#### 第七十三条 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

#### 够保证其不携带污染物,不会污染洁净区。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

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、灭菌,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。清洗后和包 装前,应当目视检查工作服的洁净度及是否有损坏。

#### 第七十四条 应当通过必需的测试对工作服进行确认,包括

#### 对目检无法识别损坏情况的检测。确认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服管理

#### 流程、最大清洗和灭菌循环使用次数。对于A 级和B 级区无菌

工作服的确认还应当包括更衣后最长穿着时间的确认。

#### 第七十五条 正在进行无菌生产时,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

#### — 24

区内的各种活动。应当规范人员的活动,使其缓慢、受控,以避

#### 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生物和微粒。无菌操作人员应当始终遵

#### 循无菌操作技术,避免因气流变化将洁净度较低的空气引入关键

#### 区域。应当限制关键区域及附近的活动,避免阻碍首过空气的路

径。无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气流可视化研究相关内容的培训。

#### 第七章 洁净区的确认和监测

#### 第一节 洁净区和空气净化设备确认

第七十六条 洁净区和洁净空气设备(如单向流单元、RABS

#### 和隔离器)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,包括达到“静态”

#### 和“动态”的标准。应当按规范要求进行确认,其确认应当与环境

监测明确区分进行。

#### 第七十七条 洁净室和洁净空气设备的确认可以参考ISO

#### 14644 系列标准。确认应当至少包括以下项目:

(一)过滤系统检漏和完整性测试。

(二)风量和风速(1)。

(三)压差检测。

(四)气流流型测试。

(五)悬浮粒子监测。

(六)沉降菌、浮游菌和表面微生物检测。

#### — 25

(七)温度测量。

(八)相对湿度测试。

(九)泄漏测试。

(十)自净测试。

#### 注:(1)A 级洁净区应当进行风速测试。其他级别洁净区

#### 的风速测试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决定,且在CCS 中进行描述。用

于最终灭菌产品灌装的区域、作为A 级和RABS 背景的区域等,

#### 采用单向流送风时需要进行风速测试。对于非单向流的区域,可

用自净时间测试来代替风速测试。

#### 第七十八条 洁净区级别确认是洁净区确认的一部分。洁净

#### 区的级别确认时应当分别测量≥0.5μm 和≥5μm 的颗粒的总数。测

#### 试需要在“静态”和“动态”操作环境中进行。级别确认活动应当避

#### 免对工艺或产品质量造成任何影响。初始级别确认建议在模拟操

#### 作期间进行,重新级别确认建议在模拟操作期间或无菌工艺模拟

试验期间进行。

#### 各洁净级别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:

| 级别 | 悬浮粒子数最高限度 ≥0.5µm/m3 | | 悬浮粒子数最高限度 ≥5µm/m3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| 静态 | 动态 | 静态 | 动态 | | A | 3520 | 3520 | 不作规定 (1) | 不作规定 (1) |

#### — 26

| B | 3520 | 352000 | 不作规定 (1) | 2930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C | 352000 | 3520000 | 2930 | 29300 | | D | 3520000 | 不作统一规 定(2) | 29300 | 不作统一规 定(2) |

注:(1)如有CCS 或历史趋势数据依据,可考虑将≥5µm 颗 粒总数作为分级的参考标准。

#### (2)D 级的动态限度不作统一规定。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

估和日常监测的数据确定动态限度。

#### 第七十九条 洁净区级别确认时,测试取样点位置及最低数

#### 量应当符合ISO 14644(第1 部分)要求。对于无菌生产区及背

景环境(即A 级区和B 级区),应当考虑增加额外的取样点。

#### 应当根据生产操作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关键生产区的测

#### 试取样点,评估应当包括灌装点和胶塞加料盘等在内的所有关键

生产区域。

#### 第八十条 单向流系统的确认方案应当明确送风速度的测

量要求(包括测量位置),其工作区域应当均匀送风,风速指导

#### 值为0.36—0.54m/s。单向流系统的气流可视化研究应当与风速

测量相关联。

#### 第八十一条 洁净区确认时应当对微生物进行测定。根据洁

净度级别、气流可视化研究结果、生产操作情况以及风险评估,

#### 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和数量。测试需要在静态及动态操作环境中进

#### — 27

行,采样方法不应当对生产操作引入污染风险。

#### 各洁净级别微生物监测的标准规定如下表:

| 级别 | 空气采样 CFU/m3 | 沉降碟(直 径 90mm) CFU/4 小时 (1) | 接触碟(直 径 55mm) CFU/碟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A | 无生长 | | | | B | 10 | 5 | 5 | | C | 100 | 50 | 25 | | D | 200 | 100 | 50 |

注:(1)沉降碟应当充分暴露在环境中,单个沉降碟的暴

#### 露时间不得多于4 小时,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

#### 测并累积计数。应当基于回收率研究确定单个沉降碟最长暴露时

间,以防沉降碟培养基出现脱水干燥。

#### 第八十二条 洁净室与洁净空气设备的再确认应当根据规

#### 定的程序执行,再确认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洁净区级别确认(悬浮粒子数)。

(二)终端过滤器的完整性。

(三)风量测量。

(四)房间之间的压差确认。

(五)风速测试。

#### — 28

#### 第八十三条 洁净区应当定期进行再确认。A 级和B 级再

#### 确认的最长时间间隔为6 个月。C 级和D 级再确认的最长时间

间隔为12 个月。设备、设施、运行方式发生变更或洁净区空调 系统关闭重启时,也应当适当考虑进行再确认。

#### 第二节 环境和人员监测

#### 第八十四条 环境监测是CCS 的重要部分,用于监测降低

#### 微生物和微粒污染风险的控制措施。通常由以下元素组成:

(一)悬浮粒子数。

(二)微生物。

(三)温度、相对湿度和其他监测项目。

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监测结果,以确认所监测系统的设计、验 证和操作等是否符合要求。

#### 第八十五条 监测结果应当用于日常批次放行、产品质量回

#### 顾分析或调查。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类型(最终灭菌工艺和无菌

生产工艺)确定监测结果对其影响的关键程度。

第八十六条 应当结合CCS 建立监测规程,对悬浮粒子和 微生物等进行监测,并有相应记录,以达到以下目的:

#### (一)确保洁净区或洁净空气设备按照其设计和法规要求持

续提供符合要求的洁净环境。

(二)能有效捕捉到环境偏离限度的情况,及时调查并评估

#### — 29

产品质量风险。

#### 第八十七条 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建立环境监测规程,确定取

样位置、监测频率、监测方法,以及微生物的培养条件,取样方 法应当避免对生产活动造成污染。

风险评估的因素包括工艺和产品知识、厂房、设备、操作步 骤及其关键程度、级别确认和日常监测数据,以及环境中分离出

#### 的典型微生物等相关信息。关键区域监测位置的风险评估还应当

考虑气流可视化研究结果等。

风险评估应当定期回顾,以确保环境监测规程持续有效。

#### 第八十八条 洁净区、洁净空气设备和人员的日常监测应当

在“动态”条件下进行,并贯穿关键操作的全过程,包括设备组装 操作。

#### 第八十九条 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、相对湿

度等参数,这些参数不应当对洁净区(如A/B 级)洁净度造成不 良影响。

#### 第九十条 A 级洁净区的监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应当能够证明关键操作过程中始终符合无菌操作的 环境条件要求。

(二)监测位置应当包括所有对无菌设备表面、容器、密封 件和产品具有高污染风险的位置。

#### — 30

(三)监测取样点(包括取样设备放置的位置、高度、朝向 等)应当合理,以确保监测结果可靠。

#### 第九十一条 应当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

限度和纠偏限度,并对持续监测数据趋势进行定期回顾。

#### 应当制定文件明确规定监测结果超标时纠偏的详细措施。应

当调查监测超标的根本原因,并评估对产品(包括在数据监测和 报告期间生产的批次)的潜在影响。

#### 本附录规定了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的最高纠偏限度,企业

可以根据产品和操作性质、监测数据趋势及CCS 制定更严格的 纠偏限度。

#### 第九十二条 应当制定文件明确规定趋势分析的方法,趋势

#### 分析应当至少包括:

(一)超出纠偏限度或警戒限度的次数增加。

(二)连续超出警戒限度。

(三)可能具有共同原因的、定期但孤立的超出纠偏限度(如 总是在计划的预防性维护之后出现单个点的偏离)。

(四)微生物类型、数量及优势菌群的变化。应当特别注意

#### 采集到的可能反映环境恶化或失控的微生物或难以控制的微生

物(如形成孢子的微生物、霉菌)。

#### 微生物种群、数量以及特定优势微生物的变化。应当特别注

#### — 31

#### 意采集到的可能反映环境失控、洁净度恶化或难以控制的微生物

(如形成孢子的微生物和霉菌)。

#### 第九十三条 各洁净级别悬浮粒子环境监测标准(最高纠偏

#### 限度)规定如下表:

| 级别 | 悬浮粒子数最高限度 ≥0.5µm/m3 | | 悬浮粒子数最高限度 ≥5µm/m3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| 静态 | 动态 | 静态 | 动态 | | A | 3520 | 3520 | 29 | 29 | | B | 3520 | 352000 | 29 | 2930 | | C | 352000 | 3520000 | 2930 | 29300 | | D | 3520000 | 不作统一规 定(1) | 29300 | 不作统一规 定(1) |

注:(1)表中未规定D 级动态监测标准,企业应当基于风 险评估和日常监测数据制定合适的动态监测标准。

#### 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在经确认的短暂“自净”(自净时间指导值:

少于20 分钟)后,应当达到上表中的“静态”标准。

由于电子噪声、光散射、偶然损失等情况,A 级区内的粒子 计数,有时会被判定为计数错误,尤其是当量直径≥5µm 的粒子。

#### 然而,连续的或者有规律的计数发现低水平结果表明可能存在污

#### 染事件,应当进行调查。此类事件可能是空调送风系统的早期故

障、设备故障引起,也可能是设备组装和不良常规操作所导致。

#### — 32

第九十四条 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,包括设备组装操作, 应当对A 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持续监测。

第九十五条 A 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,应当能够及

#### 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、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。采样流速应

当达到28L/min(1ft3/min)以上,系统应当按一定频率将单个结

#### 果与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进行对比,频率的设定应当能够及时发

#### 现并反馈潜在的偏离情况,超过警戒限度应当触发报警。操作规

#### 程应当详细说明报警时应当采取的措施,包括考虑额外的微生物

监测。

#### 第九十六条 在B 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 级洁净区相似的监

#### 测方法。可根据B 级洁净区对相邻A 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,调

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。

#### 第九十七条 应当对尘埃粒子计数器(包括采样管)进行确

#### 认。采样管应当采用适宜的管径和弯曲半径,长度通常应当不超

过1 米,并尽量减少弯曲次数。在确认级别时,应当使用采样管

#### 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。在单向流系统中,应当采用等动

#### 力学取样头。取样头应当具有适当的朝向,并尽可能地靠近关键

位置,以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。

第九十八条 当生产操作中使用物料(如可能引起生物、化

#### 学或放射性危害的活生物、粉末状产品或放射性药物)可能对监

测产生影响时,应当考虑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。

#### — 33

第九十九条 生产过程中的污染(如活生物、粉末状产品或 放射危害)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,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

#### 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。操作规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模拟操作的执

#### 行频率。应当制订合理的监测频率和策略,以证明暴露风险前后

的环境洁净度。

#### 第一百条 使用自动化系统进行监测时,采样量通常取决于

所用系统的采样速率。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级别确认时的 空气采样量不同,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监测采样量。

#### 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,评估无菌生产

的微生物状况。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、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 表面取样法(如棉签擦拭法、接触碟法)等。动态取样应当避免

#### 对A 级、B 级气流流型造成不利影响。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

测,应当在操作完成后进行。

#### 微生物动态监测应当贯穿于产品可能会受到污染的关键操

作过程(如无菌组装、无菌操作、灌装、冻干上料等)。

#### 第一百零二条 各洁净级别微生物动态监测标准(最高纠偏

#### 限度)如下:

| 级别 | 浮游菌 CFU/m3 | 沉降菌 (90mm) CFU/4 小时 (1) | 表面微生物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| | | 接触 (55mm) CFU/碟(2) | 5 指手套 CFU/手套 |

#### — 34

| A | 无生长(3) | |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| B | 10 | 5 | 5 | 5 | | C | 100 | 50 | 25 | - | | D | 200 | 100 | 50 | - |

#### 注:

(1)当采用沉降菌采样法对A 级和B 级区进行监测时,

#### 应当贯穿操作全过程(包括设备组装操作)。沉降碟应当充分暴

露在环境中,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不得多于4 小时,同一位置

#### 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。应当基于回收率研

#### 究等验证结果确定单个沉降碟最长暴露时间,以防对所用培养基

适用性产生不利影响。

#### 应当通过质量风险管理确定C/D 级洁净区监测的沉降碟暴

露时间(最长4 小时)以及采样频率。

(2)接触碟限度适用于A 级和B 级区内的设备、房间和洁 净服表面监测。

(3)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A 级区出现的任何长菌均应当进 行调查。

第一百零三条 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,包括设备组装操作,

#### 应当对A 级洁净区进行连续微生物监测(如浮游菌或沉降菌采

#### 样)。应当基于无菌工艺的风险考虑是否在B 级使用类似的方式

#### 进行监测。监测应当能够捕获所有干预、瞬时事件和任何的系统

恶化,并应当避免任何由监测操作造成的风险。

#### — 35

第一百零四条 未进行生产的洁净区(如消毒后、生产前、批 次生产结束后),及未使用的相关区域,也应当进行微生物监测,

#### 以识别可能影响洁净室控制的潜在污染事件。如出现污染,可增

加取样监测以确认纠正措施(如清洁和消毒)的有效性。

#### 第一百零五条 应当对A 级、B 级洁净区人员进行微生物

监测。根据人员活动情况、与关键区域的接近程度,以及风险评 估结果,确定人员监测的位置、类型和频率。操作过程中应当以

#### 适当时间间隔对人员进行采样,采样方式应当避免对操作产生不

#### 利影响。人员监测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:

(一)人员进行关键干预操作后,应当对其手套进行取样。 应当根据关键干预操作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洁净服进行取样, 并按规定执行。

(二)人员退出B 级洁净区时,应当对手套和洁净服进行取 样。

(三)如关键干预后进行了手套取样,应当在继续操作之前

#### 更换外层手套。如关键干预后进行了洁净服取样,则应当在进一

步活动之前更换洁净服。

#### 第一百零六条 当采用人工操作(如无菌配制或灌装)的生

产方式时,应当加强对A 级、B 级洁净区人员洁净服的微生物监 测,并在CCS 中予以说明。

#### 第一百零七条 如日常监测由生产人员进行,质量部门人员

#### — 36

应当进行监督。

####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应当考虑采用合适的替代监测系统(如

#### 快速方法)以加速发现微生物污染事件,降低产品风险。此类快

#### 速自动化监测方法应当经验证后使用,验证应当证明与目前已建

立的方法具有等效性或优越性。

#### 第一百零九条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微生物取样方

法、操作流程,以及监测结果的正确判定。取样方法应当有微生 物回收率的支持性数据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条 A 级或B 级洁净区检测到的微生物应当鉴

定到种,并应当评估微生物对产品质量(涉及的所有批次)和总 体控制状态的潜在影响。

#### 以下情形需考虑对C 级和D 级洁净区检测到的微生物进行

#### 鉴定:

(一)微生物监测结果超过警戒限度或纠偏限度。

(二)分离出可能导致失控、洁净度恶化的微生物。

(三)分离出难以控制的微生物(如形成孢子的微生物、霉 菌)。

#### 上述区域微生物鉴定频次应当合理,以保证充分掌握洁净区

典型微生物情况。

#### — 37

#### 第八章 生产管理

#### 第一节 基本要求

第一百一十一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每个阶段(包括灭菌前的 各阶段),应当依据CCS 采取措施降低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 毒素/热原的污染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当制定文件明确规定无菌药品生产工

艺的详细操作要求。应当识别、评估无菌药品生产的相关风险,

#### 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控制,应当记录可接受的残留风险。应当在

CCS 中明确相关措施的可接受标准、监控要求和有效性回顾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当尽可能采用RABS、隔离器或其他系

#### 统来减少对A 级洁净区的干扰。可采用机器人和自动化设计(如

隧道烘箱、冻干自动装载、在线灭菌),尽量降低人为干扰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,无菌药品批次划分的原

#### 则如下:

#### (一)大(小)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

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;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 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,应当可以追溯。

#### (二)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

的均质产品为一批。

#### (三)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

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。

#### — 38

(四)眼用制剂、软膏剂、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 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五条 洁净区内应当避免使用易脱落微粒、纤维

的容器和其他物品。

#### 第二节 最终灭菌产品

####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表

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。

| 洁净度 级别 | 最终灭菌产品生产操作示例 | | --- | --- | | C 级背 景下的 局部 A 级 | 高污染风险(1)产品的灌装(或灌封) | | C 级 | 1.产品灌装(或灌封); 2.高污染风险(2)产品的配制和过滤; 3.眼用制剂、无菌软膏剂、无菌混悬剂等的 配制、灌装(或灌封); 4.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最终清洗 后的处理。 | | D 级 | 1.轧盖; 2.灌装前物料的准备; 3.产品配制(指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配制) 和过滤; 4.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的最终清 |

#### — 39

| | 洗。 | | --- | --- |

注:(1)此处高污染风险产品是指产品容易长菌、灌装速 度慢、灌装用容器为广口瓶、容器须暴露数秒后方可密封等状况。

(2)此处高污染风险产品是指容易长菌、配制后需等待较 长时间方可灭菌或不在密闭系统中配制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七条 包装容器和设备部件应当采用经过验证

的工艺进行清洁,以确保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污染得 到适当的控制。

#### 第一百一十八条 应当尽可能在灌装前使用减菌过滤器过

滤药液,以降低微生物负荷,并减少微粒。

#### 应当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的间隔时间,并根据

#### 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建立配制至灌装、灭菌的间隔时间控制标

准。

#### 第三节 非最终灭菌产品

####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操作环境可参照

表格中的示例进行选择。

| 洁净度 级别 |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操作示例 | | --- | --- | | A 级 | 1.灌装设备和灭菌后器具的无菌装配; 2.最终除菌过滤器之后的无菌连接(1); 3.无菌配制和混合; |

#### — 40

| | 4.无菌原料或产品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 暴露操作; 5.无保护的物品在灭菌后的转运和冷却; 6.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 下的转运和存放; 7.处于未完全密封(2)状态下产品的操作和转运, 如产品灌装(或灌封)、分装、压塞以及压塞后 的转运等; 8.冻干机装载过程; 9.无菌原料药的粉碎、过筛、混合、分装。 | | --- | --- | | B 级 | 1.A 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(隔离器的情形除 外); 2.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、设备和其他辅助用 品灭菌后处于密闭容器内的转运和存放。 | | C 级 | 1.灌装前可除菌过滤的药液或产品的配制,包括 取样和配料; 2.产品的过滤。 | | D 级 | 1.设备的清洁; 2.设备、部件清洁后的处理,如在高效空气过滤 器气流下,装配已清洁、灭菌前的设备和部件; 3.使用内置无菌连接装置组装已灭菌且完全密封 的一次性使用系统。 |

注:(1)该连接应当尽可能进行在线湿热灭菌。

(2)轧盖前产品一般视为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。

#### — 41

####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通过完全装配后灭菌等工程设计,尽量

#### 减少无菌操作。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管道、设备应当尽可能在装配

后进行在线灭菌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干预活动的清单并经批准,明确

正常生产过程中允许的干预活动,包括固有干预和纠正性干预。

干预活动需谨慎设计,考虑干预活动对气流、关键表面和产

#### 品的潜在影响,应当尽可能通过设备设计减少人员干预。干预活

#### 动应当始终遵守无菌生产操作的原则(如使用无菌工具进行操

作)。

#### 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和无菌工艺模拟,确定固有干预和纠正性

干预的情形,以及实施这些干预的程序,并适时更新。

#### 未经批准的干预活动应当仅在特殊情况下实施,需通过充分

的风险评估,并经过质量部门批准。对该干预活动应当详细记录, 全面调查,质量部门在批准放行前,应当彻底评估和审核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二条 干预操作和停机应当记录在批生产记录

中,记录的内容至少包括日期、时间和操作人员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尽可能减少无菌生产每个阶段的时

#### 间,规定相应间隔时间的控制标准并经过验证。包括:

(一)设备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、干燥和灭菌的间隔时 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。

(二)环境净化(如RABS 或隔离器)至使用前的间隔时间。

#### — 42

(三)药液从开始配制到除菌过滤或灭菌(如适用),直至

#### 灌装结束的间隔时间。应当根据每种产品的特性及贮存条件规定

相应的间隔时间。

(四)已灭菌或除菌过滤的产品灌装前的保持时间。

(五)无菌生产工艺的时间。

(六)灌装时间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当由具备无菌工艺专业知识的人员定

期观察无菌操作(包括无菌工艺模拟),确认操作(包括操作人 员在洁净室内的行为)是否正确,并在发现不当行为时予以纠正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最终制剂无法除菌过滤的无菌产品,应当

考虑对原辅料、中间产品、药液等进行灭菌,并采用无菌操作方 式投料、生产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冷冻干燥是无菌药品生产的关键工序,冻

#### 干设备及其工艺的设计应当能够确保产品或物料的无菌性。所有

可能影响产品或物料无菌性的操作,均应当采用无菌生产操作的 方式。应当在CCS 中评估确定冻干工序的污染控制措施。

第一百二十七条 冻干机和相关部件(如托盘、小瓶支撑环) 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,并在无菌工艺模拟时,适当地挑战灭 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。

冻干机应当定期灭菌,并在维护和清洁后再次灭菌,应当采

#### 取措施防止灭菌后的冻干机及相关部件受到污染。冻干机的灭菌

#### — 43

#### 频率应当根据系统设计以及操作过程污染的风险来确定。无屏障

#### 系统的手工装载和卸载的冻干机应当在每次装载前灭菌;采用自

#### 动化装载和卸载系统或有屏障系统保护装载和卸载的冻干机,灭

菌频率应当经过确认,并在CCS 文件中规定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冻干机在灭菌后使用前,以及冷冻干燥过

#### 程中,应当维持设备密封性。用于维持冻干机密封性的过滤器应

当在每次使用前灭菌,过滤器完整性测试合格后,产品方可放行。

#### 应当规定冻干机腔体真空泄漏率测试的频率和允许的最大

真空泄漏率,在每次冷冻干燥前应当检查是否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
#### 第一百二十九条 应当规定检查和维护冻干托盘的周期,以

确保其无变形或损坏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条 冻干机装载和卸载系统的设计应当尽可能

#### 减少人员干预,并能防止产品灌装至冷冻干燥结束过程中微生物

#### 和微粒污染的风险。冻干机装载和卸载的要求应当至少包括:

(一)规定并记录冻干机的装载方式。

(二)应当在A 级条件下,将未完全密封的产品转移至冻干

#### 机,转移方式的设计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干预。可以采用传

送带系统或移动式转运系统(如洁净层流车、移动式单向气流工 作台),并确保系统符合洁净度要求。如果采用在A 级内密封, 经B 级区转运未完全压塞的小瓶(如采用密封的箱子)的方式, 应当经过验证。

#### — 44

#### (三)传送装置和装载区域的送风不应当对气流流型产生不

利影响。

#### (四)未密封的产品(如未完全压塞的小瓶)应当在A 级条

件下暂存,并通过屏障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措施与操作人员隔离。

(五)未密封的产品从冻干机转移至下一工序,应当保持在 A 级条件下。

(六)冻干机传送、装载和卸载过程使用的工具(如托盘、 袋子、定位装置、镊子)应当无菌。

#### 第四节 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

####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无菌药品应当使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密

#### 封,避免产品遭受污染。包装容器密封性验证应当考虑运输条件

(如减压或极端温度)可能对容器密封性产生的不利影响。

第一百三十二条 吹—灌—封(BFS)、成型—灌装—密封 (FFS)、袋装注射剂、玻璃或塑料安瓿等采用熔封的产品,应 当评估、确定影响密封性的关键参数和因素,并有效控制和监测。 应当使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密封性测试,其中不大于100 ml 的

#### 熔封产品应当进行100%密封性测试;对于大于100 ml 的熔封产

品,当历史数据证明工艺和过程控制技术可靠时,可减少检查样 本量。目视检查的方法是不可接受的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方法对非熔封产品

进行密封性抽样检查。密封性的抽样检查计划(如频率、样本量)

#### — 45

#### 应当基于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来确定,包括包装容器相关的知

识和经验、供应商管理、包装组件标准等信息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,应

当在预先确定的适当时间后,检查其真空度,包括放行前以及有 效期内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五条 轧盖会产生大量微粒,应当设置单独的轧

#### 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装置。不单独设置轧盖区域的,应当能

够证明轧盖操作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六条 无菌灌装产品的轧盖通常在B 级背景下

的A 级环境中操作。根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、轧盖设备的设 计、铝盖的特性等因素,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 级或D 级背景下 的A 级送风环境中进行。A 级送风环境应当至少符合A 级区的

#### 静态要求。在A 级送风环境下进行轧盖操作时,需在轧盖前使用

经确认的胶塞高度监测装置,自动剔除缺塞或翘塞产品。

原则上不得采用人工轧盖,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人工轧盖的, 应当在A 级环境下完成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如果轧盖操作需要人工干预,应当采用适

当的系统(如RABS 或隔离器),避免人员接触小瓶引入污染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八条 应当逐一对无菌药品的外部污染或其他

#### 缺陷进行检查。缺陷的类型和关键程度应当基于科学知识及风险

确定,评估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给药途径和对患者的潜在风险等。

#### — 46

生产过程中应当对缺陷样品进行分类统计,并每批进行趋势分析, 出现异常时应当进行调查。

#### 对通过检查的产品进行抽检时,不应当发现关键缺陷。如发

现关键缺陷,表明原检查可能是失败的,应当进行调查,并采取 适当措施确保产品质量。

应当建立并维护缺陷样品库,确保包含所有已知缺陷类型, 并对生产和质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。

####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灯检法检查时,应当在符合要求的照

明和背景条件下进行,检查的速度应当适当控制并经过确认,灯

#### 检人员连续灯检时间不宜过长。灯检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

资质确认,包括在最差条件(如检查时间、产品传送速度、容器

#### 尺寸或疲劳程度)下使用缺陷库中的样品进行测试,以及视力检

查结果的确认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条 采用自动化设备检查时,应当等同或优于人

工检查的方法,其检查方法应当经过验证,证明能够发现已知的

#### 缺陷。应当在设备每次运行前,采用代表性缺陷样品进行设备性

能挑战测试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一条 应当采用统计学方法对缺陷的类型、数量

和剔除率进行趋势分析与回顾。发现不良趋势时应当进行调查, 并评估对已上市产品的影响。

#### 第五节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

#### — 47

#### 第一百四十二条 工艺监测与环境监测共同构成了CCS 中

的监测系统。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是工艺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 确认无菌工艺控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。

#### 无菌工艺控制有效性的确认应当包括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无

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定期进行,可采用培养基或其他模拟介质。

#### 应当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模拟介质,模拟介质不应当

#### 抑制潜在微生物的生长。如果工艺操作可能影响引入微生物的活

性,应当尽可能使用替代方法进行。

#### 无菌工艺控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工艺设计、药品质量体系和工

艺控制的执行情况、培训、监测数据的评估等,不能仅通过无菌 工艺模拟试验结果确认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无菌工艺模拟应当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

菌生产工艺,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,以及生产

#### 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。如:

#### (一)无菌工艺模拟应当评估从工艺所用物料的灭菌和去污

染开始到容器密封之间所有无菌操作。

(二)对于不可过滤的产品,应当评估所有无菌生产工序。

(三)如实际生产中需要使用惰性气体,在模拟试验过程中 应当考虑用无菌空气替代,必要时,可采用惰性气体模拟厌氧无 菌工艺。

(四)对于无菌粉末及特殊产品,应当选择合适的模拟介质

#### — 48

进行试验,模拟介质应当存放在与实际工艺相同的容器中。

#### (五)如生产工艺涉及多个独立操作单元(如无菌粉末的干

燥、混合、整粒和分装),应当避免分开进行模拟试验。不可避 免时,应当有文件规定可进行单独模拟试验的情形,并确保模拟 试验能够覆盖整个工艺。

(六)冻干产品的工艺模拟应当包括装载、冻干、卸载操作 过程,同时避免模拟影响微生物回收率的工艺(如溶液沸腾、冻

#### 结)。冻干工艺模拟时考虑的因素应当至少包括使用无菌空气替

#### 代氮气或其他工艺气体平衡腔体压力、冻干机灭菌至使用的最长

时间、过滤至冻干的最长生产时间、最大装载量、最长装载时间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在正常生产

#### 以及最差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无菌操作和干预操作。无菌模拟

试验的干预设计应当基于产品无菌风险评估确定,固有干预、纠 正性干预的频次和操作方式应当与实际的生产活动保持一致。

####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不应当通过挑战不合理的干预证明其合

理性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五条 制定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方案应当至少考

#### 虑:

(一)基于风险评估确定最差条件,如容器尺寸和生产线速 度,评估中需明确其对工艺的影响以及合理性。

#### (二)明确验证使用的模拟容器以及密封件组合的代表性规

#### — 49

#### 格。使用相同容器或密封件的不同产品,可在工艺等同的情况下

使用括号法或矩阵法进行验证。

(三)无菌工艺中暴露的无菌产品和设备的最长保存时限。

#### (四)容器中培养基灌装体积应当确保能接触到所有可能直

#### 接污染产品的设备和组件表面。灌装量应当保证有足够的空间支

持潜在微生物的生长,并有利于培养基浊度观察。

#### (五)所选择的培养基应当能够支持中国药典中指定菌种以

及环境监测和无菌检查中发现的典型微生物生长。

(六)应当采用科学的微生物污染监测方法,确保微生物污 染能被检出。

(七)无菌工艺模拟时长应当足以覆盖工艺挑战操作、干预 活动执行、人员换班操作、生产环境监测等。

#### (八)应当评估人员班次轮换或延长班次等生产方式对无菌

生产工艺带来的风险,并挑战其最差条件,如操作人员在洁净室 中的最长停留时间。

(九)应当模拟无菌生产过程中正常中断的情况(如换班、 补料等)。

(十)环境监测应当按照日常生产的要求进行,并贯穿整个 工艺模拟期间。

(十一)采用阶段性生产时,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考虑阶

#### — 50

#### 段性生产开始和结束相关的风险,并证明阶段性生产时长不会引

入风险。

#### (十二)“生产或阶段性生产结束后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”可

作为一种补充验证方式进行,但应当在CCS 中说明,且不得取 代常规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如进行该补充无菌工艺模拟试验, 应当确保残留产品不会影响引入微生物的生长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首次验证每班次至少

#### 连续进行3 次成功试验。对产品无菌保证有影响的生产操作、厂

房设施、设备等,发生重大变更后均应当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

通常每种无菌工艺、每条灌装线、每个班次,应当每年重复

#### 两次(每六个月一次)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每个操作人员每年至

少应当参与一次成功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

停产、生产线长期闲置、生产线停用或改建前,应当考虑在 生产结束后进行一次无菌工艺模拟试验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生产过程(如无菌配药或灌装)采用手

工操作时,应当对每种类型的容器、容器密封件、设备或设备组

#### 合进行首次验证,每个操作人员至少连续参与3 次成功的无菌工

#### 艺模拟,并且每个操作人员需在大约每6 个月一次无菌工艺模拟

#### 试验中进行再验证。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批量应当模拟常规无菌生

产工艺中使用的批量。

第一百四十八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生产(灌装)容器的

#### — 51

#### 数量应当足以有效模拟代表无菌生产工艺的所有活动。应当在

CCS 中评估该数量的合理性。产品的生产批量小于5000 支时,

#### 模拟灌装数量至少与生产批量相同;生产批量在5000 支至10000

支时,模拟灌装数量应当与产品实际的生产批量相当;生产批量

#### 大于10000 支时,模拟灌装数量不得低于10000 支。无菌原料药

#### 模拟试验批量应当足以代表常规生产,能够模拟最差条件下的干

预操作,并能够覆盖无菌产品能够接触到的设备表面。

####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般应当在培养前对模拟灌装样品进行

搅拌、颠倒、轻摇,确保培养基接触所有内表面。

#### 无菌工艺模拟中所有完成灌装的样品均应当进行培养和检

#### 查,包括有外观缺陷或者中控检查的样品。仅实际生产中明确可

以剔除的情形(如装机后、特定类型干预后的产品剔除),可在 模拟试验时按照规定条件(如干预类型、剔除位置、剔除数量) 剔除已灌装样品,剔除数量不应当大于实际生产时的剔除数量。

#### 剔除样品可进行单独培养以充分了解无菌工艺,培养结果可

不纳入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结果评定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应当包括生产工艺中直

接接触产品接触表面但又被废弃的物料(如产品冲洗液)的培养, 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废弃工艺对产品的无菌性无影响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一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通常使用无色透明容

#### 器进行灌装,确保可通过目视准确观察微生物生长情况。如产品

#### — 52

容器为棕色或不透明容器,可使用相同构造的透明容器代替,以

#### 便于观察。如无法使用结构相同的透明容器替代,应当开发并验

#### 证适用的微生物检测方法。从污染产品中分离出的微生物应当在

可行的情况下鉴定至种,以便于开展污染途径调查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样品应当尽快培养,从

#### 而保证潜在微生物的最高回收率。应当对培养条件以及培养时间

进行验证,确保其检测灵敏度符合需求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样品培养后的检查应

#### 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进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样品检查的人员,应当接受过 微生物污染检测培训以及资质确认。

(二)样品检查的环境应当便于识别微生物污染。

#### (三)灌装的样品应当接种适当种类的参照微生物和具有代

表性的本地分离菌进行阳性对照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四条 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可接受标准为无微生

物生长。如出现微生物生长情况则判定无菌工艺模拟试验失败,

#### 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应当彻底调查,确定最可能的根本原因。

(二)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。

#### (三)应当连续进行足够数量的成功的无菌工艺模拟试验

#### — 53

(通常至少3 次)以证明无菌工艺恢复至受控状态。

#### (四)及时回顾自上次成功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以来所有与无

#### 菌生产相关的记录:

#### 1.明确自上次至今所有生产批次中潜在无菌偏差的风险评

估结论;

#### 2.调查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尚未放行的批次,在对相关批次进

行放行时,应当考虑调查结果。

#### (五)应当隔离无菌工艺模拟失败后该生产线生产的所有产

品,直至成功解决问题。

#### (六)如果根本原因调查结果表明无菌工艺模拟灌装的失败

与操作人员活动有关,则应当取消相应操作人员无菌操作的权限, 直至其完成再培训和再次资质确认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完整记录所有无菌工艺模拟试验,包

括已灌装样品的物料平衡(如已灌装、已培养和未培养)、已灌 装未培养样品的原因、所有干预操作(包括每次干预操作开始和

#### 结束的时间以及相关人员)、所有微生物检测数据和其他检测数

据等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仅在出现实际生产中明确可以中止的情

形时,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才可以中止,应当进行调查并记录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七条 无菌工艺应当重新进行首次验证的情况

#### 至少包括以下情形:

#### — 54

(一)某一无菌工艺长时间未运行。

(二)工艺、设备、程序或者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无菌工 艺,或增加了新的产品容器或容器密封组合。

#### 第九章 灭菌工艺和灭菌方法

#### 第一节 灭菌工艺

####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

#### 最终灭菌。当产品不能最终灭菌时,可采用无菌生产工艺并结合

最终热处理,以提高无菌保证水平。

#### 第一百五十九条 灭菌设备的选择、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规

#### 范要求。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求一致,并经过验证。应

当明确灭菌工艺的所有参数,并对关键参数进行控制、监测和记 录。

#### 第一百六十条 灭菌工艺验证应当考虑产品成分、储存条件

#### 以及从待灭菌产品配制或物料准备开始至其灭菌之间的最长时

限。

#### 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,应当采用物理测量手段和合适的生

物指示剂,验证该灭菌工艺与产品和设备的适用性,证明每种装 载方式的所有部位均能始终达到预期的灭菌效果。

待灭菌物品(如产品、设备表面等)应当按规定要求处理, 以获得良好的灭菌效果。

#### — 55

#### 第一百六十一条 灭菌工艺均应当规定装载方式,并经过验

#### 证及定期再验证,验证应当涵盖最大装载和最小装载。应当基于

风险定期回顾、确认灭菌工艺的有效性。设备重大变更后,须进 行再验证。

#### 热力灭菌工艺中最差情况的装载方式,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

次再验证,其他装载方式应当以CCS 中规定的频率进行再验证。

####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一次灭菌操作均应当有灭菌记录,对灭

#### 菌操作参数进行审核,并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。任何灭菌失

#### 败或偏离验证工艺的偏差(如加热阶段延长或缩短)均应当进行

调查,并评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。

第一百六十三条 应当对生物指示剂供应商进行资质确认,

#### 并控制运输和储存条件,保证生物指示剂质量不受影响。应当按

#### 照供应商的要求使用生物指示剂,并进行阳性对照试验。应当采

取严格管理措施,防止因使用生物指示剂导致的微生物污染。

使用新批次的生物指示剂前,应当确认该批次生物指示剂的 初始微生物数量、纯度和特性,其他关键参数(如D 值、Z 值) 可以使用供应商质量报告中的数值。

第一百六十四条 应当明确区分已灭菌物品和待灭菌物品。

#### 每一车(盘或其他装载设备)产品或物料均应当有标识(或电子

追踪),清晰地注明品名、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菌。必要时, 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、辐照灭菌指示剂等加以区分。

#### — 56

#### 第一百六十五条 无菌生产所用的物料、设备和组件应当采

#### 用适用且经验证的方法进行灭菌。灭菌后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以

#### 防止再次污染。灭菌后不立即使用的物品,应当在密封状态下贮

存,并验证最长保存时限。使用密封包装保护灭菌物品时,应当 在灭菌前完成包装操作。

在经过验证的情况下,如果组件使用多层无菌包装,且无菌

#### 包装转移至A 级时便于消毒,则转运前可存放在较低级别洁净

区(如,使用多层无菌包装,在每次从较低级别区转移至较高级 别区时去除一层包装)。

第一百六十六条 无菌生产所用的物料、设备、组件和辅助

#### 用品在密封包装中灭菌、转移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应当确认密封包装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微生物、微粒和 细菌内毒素/热原或化学污染,并适用于所选的灭菌方法。

#### (二)包装密封工艺应当经过验证。验证时应当考虑无菌保

#### 护屏障系统的完整性、灭菌前的最长保存时限和灭菌后物品的最

长使用时限。

(三)灭菌后物品在使用前均应当检查密封包装的完整性。

(四)灭菌后物品应当使用经验证的方法转入A 级区,应当 证明转移方法能够有效控制对A 级和B 级区的潜在污染风险。 可以考虑使用快速传递接口技术。

#### (五)灭菌后物品转入A 级区时应当对密封包装的外表面

#### — 57

#### 进行消毒,并证明消毒方法能将包装上的污染降低至进入A/B 级

区的可接受水平。

#### 第一百六十七条 无菌生产中不接触产品,且不能灭菌的材

料、设备、部件和辅助物品,应当采取经验证的程序消毒和转移,

#### 并防止消毒后再被污染。上述物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途径应

当纳入环境监测计划。

#### 第二节 灭菌方法

#### 第一百六十八条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,应

#### 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,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

#### 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,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

定。每次灭菌均应当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—温度曲线。

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,应当进行验证,保证满足工艺要求。 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

#### 故障,并有操作人员监控。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

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。

(二)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,但不得替代 物理测试。

(三)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的升温时间,且从所有被 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。

#### (四)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

#### — 58

#### 染。任何与产品或物品接触的冷却用介质(液体或气体)均应当

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,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 产品或物品。

第一百六十九条 湿热灭菌通常利用蒸汽(直接或间接接触)

#### 或过热水系统实现灭菌。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湿热灭菌工艺的设计和参数设置(如压力、加热和冷

#### 却速率及装载方式),应当能够防止最终灭菌的非刚性容器的变

形损坏。

(二)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至少包括灭菌时间、温 度或压力。

(三)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灭菌柜,应当测定并记

#### 录其底部排水口 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。如灭菌验证时对

#### 装载探头与控制系统进行数据对照,可根据关联结果使用装载探

头测定排水口温度。

#### 对于在线蒸汽灭菌系统,应当测定并记录冷凝水排放点在灭

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。

(四)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,应当定期对腔室做检 漏测试。

(五)灭菌工艺包括排空操作的(如多孔物品、冻干机腔室 的灭菌),应当在灭菌前和灭菌过程中保证充分排气。

#### 灭菌柜应当定期进行排气测试(通常每天进行)或使用空气

#### — 59

探测器系统。灭菌装载方式应当能够保证有效排气并利于排水, 以防止冷凝水的积聚。

(六)除已密封的产品外,待灭菌物品应当干燥,应当用合 适的材料适当包扎,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、

#### 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。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,被灭

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当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。

#### (七)所有从灭菌柜中取出的已灭菌物品的干燥度应当符合

目检干燥要求;

对于已灭菌的多孔硬物,还应当检查其完好性及包装完整性。 不符合预期要求的物品均应当移出生产区并进行调查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条 湿热灭菌的关键操作参数及其范围应当通

#### 过验证确定,并用于日常监测。多孔物品的灭菌工艺验证应当包

括平衡时间、灭菌阶段暴露时间、压力与温度的相关性以及灭菌

#### 暴露期间温度波动范围(最低/最高)等的确认。液体产品的灭菌

工艺验证应当包括温度、时间和/或F0 值的确认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线蒸汽灭菌系统通常用于固定管道系

统、容器和冻干机腔体的灭菌,其设计应当能够确保被灭菌物体

#### 所有部分经过有效灭菌。在线蒸汽灭菌系统应当经过验证,并保

#### 持持续的验证状态。应当根据验证结果确定监测位置,对其进行

温度、压力和时间的日常监测。监测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,并与

#### 升温最慢位置相关联。已灭菌系统应当保持其完整性,根据操作

#### — 60

需要,已灭菌系统在使用前应当处于正压保护之下,或配备除菌 呼吸过滤器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过热水灭菌工艺验证应当包括装载热分

布、热穿透以及重现性研究。被灭菌产品应当均匀升温,并在规

#### 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的温度。应当根据验证确认的最差条件确定

#### 日常监测的温度探头位置。应当对灭菌设备进行日常检查,确保

喷嘴(进水口)没有堵塞,排水管中无碎片。

第一百七十三条 干热灭菌利用高温空气或气体对产品或

#### 物品进行灭菌。适用于对耐高温物品进行去除细菌内毒素/热原

#### 的灭菌,通常用于无菌灌装组件的准备。干热灭菌通常使用烘箱

或连续隧道进行,如玻璃容器的灭菌和除热原。

应当制定温度、灭菌时间等参数,确保对产品、组件或设备 的干热灭菌能够杀灭微生物或消除细菌内毒素/热原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四条 干热灭菌/除热原隧道烘箱的设置应当能

#### 够保持适当的压差和气流,确保A 级区维持无菌环境状态。应当

#### 评估压差状况和气流变化的影响,以确保隧道烘箱灭菌温度曲线

#### 维持稳定。进入隧道烘箱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,高效

#### 过滤器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完整性测试。任何与灭菌后组件

#### 接触的隧道烘箱部件应当进行适当的灭菌或消毒。其验证和日常

#### 操作需考虑的关键要素应当至少包括:

(一)传送带速度或在灭菌区的停留时间。

#### — 61

(二)温度—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。

(三)物料/物品的热穿透。

(四)热分布/均匀性。

(五)压差和气流状况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五条 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,验证应当包括

#### 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,并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应当使用添加有细菌内毒素的容器,并对其进行严格 的物料平衡管理。

(二)应当结合生产所用包装材料的组成、孔隙率、尺寸、 标称容积等确定验证用容器,其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。

(三)应当确认细菌内毒素的定量值和回收率。

(四)应当证明达到适当的Fh 值,并使细菌内毒素浓度至 少下降3 个对数单位。达到此要求时,不需额外证明其灭菌效果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六条 干热灭菌柜通常用于对内包装组件、原辅

#### 料进行灭菌或除热原,但也可用于其他工艺过程。干热灭菌的全

过程和灭菌后放置期间,灭菌柜腔室应当保持正压,阻止非无菌

#### 空气进入。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,高效过滤

#### 器应当经过完整性测试。其验证和日常操作需考虑的关键要素应

#### 当至少包括:

(一)温度。

#### — 62

(二)暴露时间。

(三)腔室压力。

(四)风速。

(五)烘箱内的空气质量。

(六)物料/物品的热穿透。

(七)热分布/均匀性。

(八)待灭菌/除热原物品的装载模式和构造,包括最小装载 和最大装载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七条 辐射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经证明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的,方可采用辐射灭

#### 菌。辐射灭菌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和注册批准的相

关要求。

#### (二)辐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。验证方案应当包括辐射

剂量、辐射时间、包装材质、装载方式,并考察包装密度变化对 灭菌效果的影响。

(三)辐射灭菌过程中,应当采用剂量指示剂测定辐射剂量。

(四)生物指示剂可作为一种附加的监控手段。

#### (五)应当有措施防止已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淆。在

每个包装上均应当有辐射后能产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。

#### — 63

(六)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总辐射剂量标准。

(七)辐射灭菌应当有记录。

#### 第一百七十八条 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
#### (一)环氧乙烷灭菌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和注

册批准的相关要求。

#### (二)灭菌工艺验证应当能够证明环氧乙烷对产品不会造成

破坏性影响,且针对不同产品或物料所设定的排气条件和时间, 能够保证所有残留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设定的合格限度。

#### (三)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微生物被包藏在晶体或干燥的蛋白

质内,保证灭菌气体与微生物直接接触。应当确认被灭菌物品的 包装材料的性质和数量对灭菌效果的影响。

(四)被灭菌物品达到灭菌工艺所规定的温、湿度条件后,

#### 应当尽快通入灭菌气体,保证灭菌效果。利用蒸汽使被灭菌物品

达到所需温度、湿度条件,蒸汽质量应当符合适当要求。

(五)每次灭菌时,应当将适当的、一定数量的生物指示剂 放置在被灭菌物品的不同部位,监测灭菌效果,监测结果应当纳 入相应的批记录。应当通过验证确定生物指示剂的放置位置。

#### (六)每次灭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成整个灭菌过程的时

间、灭菌过程中腔室的压力、温度和湿度、环氧乙烷的浓度及总

#### 消耗量。应当记录整个灭菌过程的压力和温度,灭菌曲线应当纳

入相应的批记录。

#### — 64

(七)灭菌后的物品应当存放在受控的通风环境中,以便将

#### 残留的气体及反应产物降至规定的限度内。灭菌工艺验证应当包

括该通风过程。

#### 第三节 非最终灭菌产品的除菌过滤

#### 第一百七十九条 可最终灭菌的产品不得以过滤除菌工艺

#### 替代最终灭菌工艺。如果药品不能在其最终包装容器中灭菌,可

#### 使用0.22μm(更小或相同过滤效力)的除菌过滤器将药液滤入

#### 预先灭菌的容器内。选择的过滤器应当与产品相容并符合产品注

册批准要求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条 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滤除菌的风险。可在最

#### 终除菌过滤器前安装多个已灭菌的除菌或减菌级过滤器,以降低

#### 最终除菌过滤前药液的微生物负荷,最终的除菌过滤滤器应当尽

可能接近灌装点。过滤器的管理应当作为CCS 的一部分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过滤工艺设计时,应当根据待过滤介质属

性及工艺目的,选择合适的过滤系统组件,评估并确定过滤系统

#### 的连接方式、布局及相关的过程参数。选择过滤器及相关组件材

#### 质时,应当充分考察其与待过滤介质的兼容性。过滤器不得与产

品发生反应、释放物质或吸附作用而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。

#### 过滤系统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微粒的产生,除菌过滤器不得脱落纤

维,严禁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过滤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:

#### — 65

(一)过滤系统应当在经验证的工艺参数范围内运行。

(二)能持续保证过滤后产品的无菌性。

#### (三)应当尽可能减少最终除菌过滤器与产品灌装之间的无

菌连接次数。

(四)过滤系统应当便于清洁。

(五)过滤系统应当便于灭菌,如采用在线灭菌。

#### (六)应当考虑过滤器完整性测试的方便性及其给系统带来

的微生物污染风险,必要时可采用在线完整性测试。

第一百八十三条 除菌过滤系统的验证应当覆盖最差条件, 可根据产品的规格、性质等进行分组,分组的策略应当进行充分 评估确认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四条 应当尽可能将挑战微生物直接接种在待

#### 过滤产品中进行细菌截留试验。如果产品或工艺条件本身可能会

影响挑战微生物的存活力,应当提供充足的数据和解释,证明替

#### 代产品的适用性和合理性。应当评估细菌截留试验的挑战微生物

选择的合理性。

第一百八十五条 应当对除菌过滤系统相关参数进行验证,

#### 至少包括:

#### (一)过滤器完整性测试的润湿介质:

#### 1.应当根据过滤器供应商的建议或待过滤产品的性质,建立

#### — 66

完整性测试标准;

#### 2.如果系统冲洗或在线完整性测试使用的液体不是实际产

品,应当避免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。

#### (二)过滤工艺条件包括:

1.产品预过滤后的保存时限和对微生物负荷的影响;

2.必要时使用液体浸润过滤器;

3.最长过滤时间/过滤器与产品的总接触时间;

4.最大工作压力;

5.流速;

6.最大过滤体积;

7.温度;

8.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时间及过滤器两侧压力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六条 应当对除菌过滤工艺进行监控,确保过滤

#### 参数符合验证。过滤除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,关键工艺参数应当

#### 在批记录中进行记录,包括但不限于过滤一定量药液所需的时间

#### 及过滤器两侧压力。任何明显偏离关键参数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

进行调查,调查结果应当归入批记录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七条 除菌过滤器组件应当在使用前灭菌后进

#### 行完整性测试。用于药液除菌的除菌过滤器,应当在使用后从外

#### — 67

#### 壳中取出前进行完整性测试。应当采用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完整性

测试,依据过滤系统验证确定的标准对测试结果进行判定。

#### 由于工艺限制(如药液量很少)无法在使用前灭菌后进行完

#### 整性测试时,可以在全面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后使用替

#### 代方法。风险评估中需考虑的要点至少包括:

(一)过滤器灭菌过程中的温度、压差、装载方式等关键灭 菌参数的控制,最大程度降低过滤器损坏的可能性。

#### (二)过滤器的供应链及控制:

1.过滤器供应商的灭菌设施;

2.运输方式;

#### 3.已灭菌过滤器的包装方式,是否能够避免在运输和储存过

程中损坏过滤器。

#### (三)相关的无菌生产工艺:

#### 1.具体的产品类型,包括微粒水平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过滤器

完整性的风险;

2.在最终除菌过滤之前是否有预过滤和处理步骤。

第一百八十八条 用于关键无菌气体(如压缩空气、氮气)

#### 除菌的气体过滤器,应当在使用后从外壳中取出前进行完整性测

试。

#### 第一百八十九条 非关键空气或气体的排气过滤器可定期

#### — 68

#### 进行完整性确认并记录。如果该过滤器使用前放置较长时间,应

#### 当在安装时和更换前进行完整性测试。应当通过风险评估确定过

滤器最长使用时间(如最大使用次数、最多灭菌循环次数)并进 行监测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条 气体过滤器及过滤设备应当保持干燥,以保

证气体顺利通过滤芯。

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验证结果表明需要一系列(两个或以上) 的除菌过滤器才能达到除菌效果时,这一系列的过滤器被认为是 一个除菌单元,在使用后必须全部通过完整性测试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冗余过滤(在最终除菌过滤器前增加

#### 一个冗余除菌过滤器作为备用,但除菌工艺验证仅需要一个过滤

器),使用后应当先对主过滤器进行完整性测试,如果主过滤器 完整性测试通过,则冗余过滤器不需要进行完整性测试;如果主 过滤器完整性测试失败,则需要对冗余过滤器进行完整性测试, 应当对主过滤器测试失败的原因进行充分的调查和风险评估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终除菌过滤前,应当对待过滤产品取样

#### 进行微生物负荷的检测。如果使用冗余过滤系统,应当在第一个

过滤器之前进行取样。取样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避免引入污染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四条 除非经过验证,液体除菌过滤器通常用于

单个批次生产,同一过滤器连续使用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产品阶段性生产应当经过验证并在CCS

#### — 69

#### 中进行充分论证,应当满足以下要求:

(一)评估并记录与过滤器使用时间相关的风险。

#### (二)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个产品药液和相应除菌工艺条件

下过滤器的使用时间,确保除菌过滤器的性能及滤液质量。

(三)记录过滤器已验证的最长使用时间,并采取适当措施

#### 确保过滤器的使用不会超出验证的最长使用时间。相关记录应当

妥善保存。

(四)采取适当控制措施,避免使用被污染或有其他缺陷的 过滤器。

#### 第十章 生产特定技术

#### 第一节 成型—灌装—密封技术

#### 第一百九十六条 成型—灌装—密封技术(FFS)工艺中包

#### 装组件的装配、包装膜或成型容器的使用和处理过程应当有效控

#### 制,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的风险。应当确保包装膜或成型容器符合

规定的质量标准,包括材料厚度和强度、微生物和微粒污染水平、

#### 完整性和外观图案(如适用)。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包装膜或成型

#### 容器及包装组件的取样频率、微生物负荷以及细菌内毒素/热原

污染水平(如适用),并在CCS 中予以说明。

第一百九十七条 应当对FFS 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, 包括组装/成型、灌装、密封以及切割过程,以充分理解、验证、

#### — 70

#### 控制和监控关键工艺参数。FFS 设备确认中确定的控制措施应当

#### 与CCS 保持一致。应当考虑的方面至少包括:

(一)关键区域边界的确定。

(二)环境控制和监测,包括设备及其放置的背景环境。

(三)人员更衣要求。

(四)产品灌装线和过滤系统的完整性测试(如适用)。

(五)批次或阶段性灌装的持续时间。

(六)包装膜材或成型容器的控制,包括去污染或灭菌的要 求。

(七)必要时对设备进行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。

(八)设备操作、设置和报警管理(如适用)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八条 FFS 的关键工艺参数应当在设备确认期

#### 间确定,应当至少包括:

(一)包装尺寸和切割方式。

(二)成型温度(包括预热和冷却)、成型时间和压力。

(三)密封温度、密封温度均匀性、密封时间和压力。

(四)环境和产品温度。

(五)特定批次的包装密封强度和均匀性。

(六)灌装量、灌装速度和灌装均一性。

#### — 71

(七)印字(如批号)、凹凸压纹设置。

(八)灌装容器完整性测试的方法和参数。

####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,规定如何检测和纠正

成型和密封问题。不合格的包装或密封性问题应当记录和调查。

#### 第二节 吹—灌—封技术

第二百条 用于生产最终灭菌产品的吹—灌—封(BFS)设 备至少应当安装在D 级洁净区环境中。

#### 第二百零一条 用于生产非最终灭菌产品的BFS 设备应当

#### 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用于无菌灌装的往复式设备,型胚在环境中敞口,因 此型坯挤出、吹塑和封口的区域,以及灌装环境的设计和维护应 当满足A 级条件。

(二)用于无菌灌装的旋转式设备,型坯通常在成型后密闭 于环境,型坯内灌装环境的设计和维护应当满足A 级条件。

(三)设备应当至少安装在C 级环境中,且操作人员应当穿 着A/B 级洁净服。

#### 第二百零二条 BFS 环境控制和监测应当考虑工艺中的部

件移动、复杂的气流路径以及持续输出高热的影响(如通过气流

#### 可视化研究或其他等效研究)。环境监测还应当考虑空气过滤器

配置、空气过滤器完整性、冷却系统完整性、设备设计和确认等 因素。

#### — 72

#### (一)BFS 环境监测的静态和动态微生物和悬浮粒子均需满

足相应洁净级别的限度要求。

(二)由于在运行过程中聚合物挤出和切割会产生微粒,且

#### 受BFS 设备关键灌装区尺寸的限制,可不对BFS 设备的悬浮粒

#### 子进行动态监测。但应当提供数据证明BFS 设备的设计可确保

灌装过程中关键区域的环境满足A 级区的动态要求。

(三)BFS 工艺的微生物监测应当基于风险,应当对关键操 作的全过程(包括设备组装)进行动态微生物的监测,对于封闭

#### 式BFS 设备,可能无法监控关键灌装区。如设备安装于C 级环

境中,应当基于风险对操作人员的微生物污染情况进行监测,并 根据人员的生产操作活动确定监测频率和可接受标准。

#### 第二百零三条 应当合理设计、控制和维护聚合物粒料的储

存、取样和分配系统,以防止聚合物粒料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。

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验证挤出系统为成型容器提供适当的

#### 无菌保证的能力。应当在文件中规定聚合物粒料的取样频率、微

生物负荷以及细菌内毒素/热原水平(如适用),并在CCS 中予 以说明。

第二百零五条 灌装规程中应当明确规定需停止挤出、吹塑、

#### 灌装和封口的干预措施,以及需对灌装机进行重新灭菌的干预措

施,无菌工艺模拟中应当包括相关的干预措施。

第二百零六条 BFS 设备确认中确定的控制措施应当与

#### — 73

#### CCS 保持一致。应当考虑的方面至少包括:

(一)关键区域边界的确定。

(二)环境控制和监测,包括设备及其放置的背景环境。

(三)人员更衣要求。

(四)产品灌装线和过滤系统的完整性测试(如适用)。

(五)批次或阶段性灌装的持续时间。

(六)聚合物颗粒的控制,包括分配系统和关键挤出温度。

(七)必要时对设备进行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。

(八)设备操作、设置和报警管理(如适用)。

#### 第二百零七条 BFS 的关键工艺参数应当在设备确认过程

#### 中确定,至少包括:

#### (一)产品管道和灌装针(芯轴)的在线清洁和在线灭菌参

数。

(二)挤出参数的设置、维护和监测,包括温度、速度和影 响型坯厚度的挤出模块设置(如适用)。

(三)模具温度的设置、维护和监测,包括产品稳定性所需 的冷却速率(如适用)。

#### (四)添加到成型单元中的辅助组件(如瓶盖)的准备和灭

菌(如适用)。

#### — 74

(五)关键挤压区、转移区和灌装区的环境控制、清洁、灭 菌和监测(如适用)。

(六)容器关键点的包装壁厚。

(七)正确的装量、速度和均一性的设置(如适用)。

(八)印字(如批号)、凹凸压纹的设置。

#### 第二百零八条 应当建立操作规程,规定如何检测和纠正吹

#### 塑、成型和密封问题。不合格的包装或密封性问题应当记录和调

查。

#### 第二百零九条 BFS 工艺中包括向成型容器添加组件(如瓶

盖)时,应当对组件进行适当地去污染处理,并使用洁净受控的 方式添加。

(一)对于无菌工艺,应当在A 级条件下添加预先灭菌的组 件,以确保关键表面的无菌性。

(二)对于最终灭菌产品,最终灭菌工艺的验证应当确保组

#### 件和容器之间的所有关键产品通路的无菌性,包括灭菌期间无法

润湿的区域。

(三)应当建立并验证测试程序,以确保组件和成型容器的 有效密封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条 对成型容器的模具所做的任何变更均应当

评估对成品包装完整性的影响,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。

#### — 75

#### 第三节 密闭系统

####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密闭系统的设计应当尽可能减少人工操

作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二条 无菌工艺中密闭系统的设计和选择应当

#### 确保维持无菌性。最终除菌过滤器之后的管路应当采用无菌连接

(如通过内置无菌连接装置)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三条 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无菌连接所用

组件的完整性,并在CCS 中明确,必要时应当进行适当的系统

#### 完整性测试。组件供应商的评价应当包括可能导致系统无菌保证

失败的相关数据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四条 应当基于密闭系统的设计和所采取的工

#### 艺确定其所处环境的级别。对于无菌生产工艺,如果存在可能损

#### 害系统完整性的任何风险,应当将系统放置在A 级区。如每次使

用时均能证明系统的完整性(如通过压力测试和监测),可将其

#### 放置在较低级别的环境中。应当对跨级别转移的风险进行充分评

估。密闭系统打开时(如生产线的维护)的操作环境,应当与物 料所需的洁净级别相适应(如最终灭菌工艺的C 级、无菌生产工 艺的A 级),否则应当进一步对密闭系统进行清洁、消毒以及灭 菌(针对无菌工艺)。

#### 第四节 一次性使用系统

####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一次性使用系统(SUS)的设计应当减少

操作需求,降低人工干预的复杂性。

#### — 76

#### 第二百一十六条 使用SUS 时,应当在CCS 中考虑与其有

#### 关的特定风险,至少包括:

(一)产品接触表面与产品之间的相互作用(吸附、可提取 物和浸出物)。

(二)与固定的可重复使用的系统相比的脆弱性。

(三)增加的手工操作(包括系统的检查和处理)和连接的 数量及复杂性。

(四)装配的复杂程度。

(五)除菌过滤器使用前后的完整性测试。

(六)存在孔洞和泄漏的风险。

(七)打开外包装时损害系统的可能性。

(八)微粒污染的风险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七条 SUS 的灭菌工艺应当经过验证,证明对系

统性能无不良影响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供应商(包括提供灭菌服务的供应商)评

#### 估对SUS 的选择和使用至关重要。对于无菌SUS,供应商资质

#### 确认时应当对其无菌保证能力进行确认,并且在来货验收时检查

每个单元的灭菌证明文件。

####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产品生产所用SUS 的相容性评估应当

在工艺条件下进行。

#### — 77

#### 第二百二十条 应当评估SUS 的可提取物和浸出物等对产

#### 品质量的影响,特别是当系统由聚合物材料制成时。应当针对每

个组件评估可提取物数据的适用性。对于具有高浸出风险的组件,

#### 包括对物料有吸附或与物料长时间接触,应当对其浸出物进行安

#### 全性评估。如果采用模拟工艺条件,应当基于科学依据准确反映

实际工艺条件。

#### 第二百二十一条 SUS 的设计应当能在预定操作条件和持

#### 续时间内保持完整性。日常加工或运输过程中可能暴露于极端条

件(如冻融过程)下时,需关注一次性组件的结构完整性,包括

#### 确认内置无菌连接装置(热密封和机械密封)在极端条件下的完

整性。

#### 第二百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SUS 的质量标准并执行,质量

#### 标准应当与产品和工艺的风险或关键性相适应。验收时,应当对

每件SUS 进行检查,确保其按照已批准的质量标准生产、供应 和交付。应当在使用前对外包装(如外包装盒、产品袋的外观)、 标签印刷进行目检,审核所附文件(如合格证书、灭菌证明), 并记录。

第二百二十三条 SUS 的关键人工操作(如装配、连接)应 当进行适当控制,并在无菌工艺模拟中进行确认。

####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

#### 第二百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备接受过适当培训(包括微生

#### — 78

物学、无菌保证和工艺知识)且有实践经验的人员,以支持生产

#### 活动的设计、环境监测的管理及微生物相关事件对无菌药品安全

性影响的调查评估活动。

第二百二十五条 监测结果或CCS 表明需对物料和产品的 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进行控制时,相应项目应当纳入 其质量标准。

#### 第二百二十六条 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或除菌过滤方法的效

#### 果确定灭菌前或除菌过滤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限度标准,并

#### 每批次进行监测,监测结果应当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。对于

#### 过度杀灭法的最终灭菌产品,应当按照适当的间隔时间对微生物

负荷进行监测。

取样应当具有代表性,并能够代表“最差状况”。

####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产品的无菌绝不能只依赖于无菌检查,不

#### 能将无菌检查结果视作不符合设计、规程或验证参数产品无菌性

的保证。无菌检查方法应当经过验证。

| 第二百二十八条 无菌检查应当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| 。无菌检 | | --- | --- | | 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,确保包括微生物污染 | | | 风险最大的产品。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: | |

| | (一)无菌灌装产品的样品必须包括最初、最终灌装的产品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以及灌装过程中发生较大偏差后的产品。应当基于风险进行额外 | | | | 取样,如在关键干预操作之后的取样。 | | |

#### — 79

(二)最终灭菌产品应当从可能的灭菌冷点处取样。

| | (三)同一批产品经多个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 | | | --- | --- | --- | | 的,样品应当从各个/次灭菌设备中抽取 | | ,同时应当考虑对其他项 |

目进行检验。

####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于因有效期短而无法在产品放行前完

成无菌检查的产品,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制定操作规程,详细说明 操作流程、降低风险的措施,以及额外的监测要求或替代的检验 方法。

#### 第二百三十条 无菌检查前,任何对无菌样品外表面去污染

处理的操作(如汽化过氧化氢、紫外消毒等)均不得对无菌检查 方法的灵敏度或样品的可靠性产生不良影响。

####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药典方法对产品检验用培养基

#### 进行质量控制试验。环境监测和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用培养基,应

#### 当采用经科学论证的指定菌种(包括环境监测和无菌检查中发现

#### 的典型微生物)进行促生长能力的测定。培养基质量控制试验通

#### 常应当由企业自行开展,如确需委托他人开展试验的应当经过论

证,并充分考虑培养基的运输和发运条件。

#### 第二百三十二条 洁净区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趋势分析数据

#### 应当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。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当发现

#### 环境监测数据超出趋势或规定的限度时应当采取的措施。对于有

效期短,可能无法及时获得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数据的产品,

#### — 80

#### 应当将对最新已有监测数据的审核作为其放行依据,企业应当考

虑采用快速方法或其他替代方法。

####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常规生产中采用快速和自动化微生物检

测方法,应当经过验证。

#### 第十二章 附 则

#### 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菌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无菌包装材

料等无菌产品的生产应当参照本附录执行。

对于液体、乳膏、软膏以及低微生物负荷的生物制品中间体 等不需要达到无菌水平,但需要控制和降低微生物、微粒和细菌 内毒素/热原污染的药品生产,可参照本附录中CCS、厂房设计、 洁净区级别划分和监测、确认与验证、人员更衣等原则执行。

####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:

#### (一)A 级送风:指不要求进行悬浮粒子数连续监测且无A

级微生物监测限度要求的情况下,通过过滤器(经确认该过滤器

#### 能够产生质量达到A 级悬浮粒子数要求的空气)过滤的空气。如

用于保护尚未轧盖的已完全加塞的西林瓶。

(二)本地分离菌:指工厂的代表性微生物,一般通过洁净 区(尤其是A 级区和B 级区)的环境监测、人员监测或无菌检 查结果阳性等途径得到。

(三)成型—灌装—密封(Form-Fill-Seal,FFS):指一种

#### — 81

自动灌装工艺,通常用于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,如将连续的成卷 的包装膜制成内包装容器,同时对成型的容器进行产品灌装,然

#### 后对容器进行密封的连续生产工艺。FFS 工艺是利用单网系统

(单个成卷的薄膜自身缠绕形成腔体)、双网系统(两个成卷的 薄膜一起形成腔体)或型坯系统(型坯拉伸成型形成腔体),通 常借助真空模具或加压气体,对成型的腔体进行灌装、密封并形

#### 成单个包装。薄膜通常由聚合材料、聚合涂层箔或其他合适的材

料组成。

#### (四)除菌过滤器:指经过验证可以去除液体或气体中的特

#### 定挑战用微生物,并能获得无菌滤出物的过滤器。其孔径通常不

大于0.22μm。

(五)吹—灌—封(Blow-Fill-Seal,BFS):指一种由热塑

#### 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可连续完成灌装和密封的全自动化操作技

术。最常见的吹—灌—封设备类型是往复式(带有型坯切割)和 旋转式(封闭型坯)。

(六)单向流:指以单一方向、稳定和均匀方式以及足够速

#### 度流动的气流,可不断地将悬浮粒子从关键区域或检验区域中清

除。

(七)单向流单元:指提供经过滤的单向流的机柜。

#### (八)等动力学取样头:指几乎不会对空气产生干扰的采样

头,可以使悬浮粒子像没有经过取样头一样进入取样口,即进入

#### — 82

#### 取样口的空气的平均流速与该位置气流的平均流速几乎相同

(±20%)。

#### (九)动态: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

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。

(十)隔离器:指能够经受反复内表面去除微生物污染,提

#### 供满足A 级空气质量的内部工作区域的设备,可以为其内部提

供与外部环境(例如周围洁净室空气和人员)无间断的持续隔离。

#### 隔离器主要有两种类型:

#### 1.密闭式隔离器系统通过与辅助设备的无菌连接实现物料

转移,而不是使用向周围环境开口的方式,从而阻断外部污染物 进入隔离器内部。密闭系统在整个操作中保持密封状态。

#### 2.开放式隔离系统允许在操作过程中通过一个或多个开口

连续或半连续地传进和进出物料。开口的设计(如使用持续正压) 以阻断外部污染进入隔离器。

(十一)更衣确认:指确认人员完整穿戴工作服能力的程序, 需首次和定期执行。

#### (十二)固有干预:指常规和有计划的无菌操作(如无菌组

装、装载胶塞、环境监控等),是无菌工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
#### (十三)关键表面:指可能与无菌产品或其容器或密封件直

#### 接接触或产生直接影响的表面。关键表面在生产操作开始前应当

达到无菌,并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无菌性。

#### — 83

#### (十四)关键干预:对关键区域的干预(固有干预或纠正性

干预)。

(十五)关键区域:无菌操作区域内,产品、已清洁的器具 和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直接暴露的区域。

(十六)过滤器完整性测试:指用于确认过滤器(产品、气 体或空调系统过滤器)保持其截留性能,并且在处理、安装或操 作过程中未被损坏的测试。

(十七)阶段性生产:指在一段时间内,严格按照既定且经 验证的控制措施生产多批次同一产品的生产方式。

(十八)静态: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,但没有生产 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。

#### (十九)纠正性干预:指在执行过程中纠正或调整无菌工艺

#### 的干预措施。在常规无菌工艺中这些措施可能不会以固定的频率

出现。例如清除组件阻塞、阻止泄漏、调整传感器和更换设备部 件。

(二十)快速传递系统/接口(Rapid Transfer Port,RTP):

#### 指用于将物品传输至RABS 或隔离器中的系统,可将关键区域

的风险降至最低。例如具有α/β 接口的快速传递容器。

(二十一)密闭系统:指使产品不暴露于周围环境的系统。 如,对于散装产品的容器(例如罐或袋),可以使用彼此连接的 管道或管子作为一个系统,如用于无菌产品,则在连接完成后对

#### — 84

整个系统进行灭菌。密闭系统可以是大规模可重复使用的系统,

#### 如原料药生产中所使用的系统;也可以是一次性软袋和多支管系

#### 统,如生物制品生产中所使用的系统。密闭系统在操作结束前不

#### 应当被打开。本附录中提及的“密闭系统”并非指RABS 或隔离器

等系统。

#### (二十二)内置无菌连接装置:指一种降低连接过程中污染

风险的装置,可以是机械密封或熔融密封。

#### (二十三)平衡时间:指灭菌循环的平衡时间是指参考测量

点达到灭菌温度至负载内所有点达到灭菌温度之间所需的时间。

(二十四)屏障:指一种将无菌操作区域(通常为A 级)与

#### 周围环境隔开,为无菌操作区域提供保护的物理隔断。此类系统

通常部分或全部使用诸如RABS 或隔离器的屏障技术。

(二十五)手工无菌操作:指操作人员手工配制、灌装、放 置或密封无菌产品敞口容器的无菌生产工艺。

#### (二十六)首过空气:指在接触暴露的产品和产品接触表面

#### 之前没有被阻碍从而在到达关键区域之前不太可能被污染的经

过过滤的气流。

(二十七)微生物负荷:也称为微生物污染水平,指与特定 目标相关(如人员、生产环境(包括空气和表面)、设备、产品 包装、原辅料(包括水)、中间产品或成品)的微生物总数。

#### (二十八)无菌生产区:指非最终灭菌产品采用无菌生产工

#### — 85

#### 艺的无菌操作所处的区域,该区域通常为A 级。无菌生产工艺在

本附录中也称作无菌生产。

(二十九)污染控制策略(Contamination Control Strategy,

#### CCS):指源于现有产品和工艺的理解得出的针对微生物、微粒

#### 和细菌内毒素/热原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控制措施,以确保工艺性

#### 能和产品质量。控制措施可包括:原辅料以及制剂物料和组件相

关的参数和属性、厂房设施设备的操作条件、过程控制、成品质 量标准以及相关的监控方法和频次。

(三十)细菌截留试验:指为了验证过滤器可以去除气体或

#### 液体中的细菌开展的试验。该试验通常采用标准微生物(如最低

浓度为107 CFU/cm2的缺陷短波单胞菌(Brevundimonas diminuta)) 进行。

#### (三十一)限制进入屏障系统(Restricted Access Barrier

System,RABS):指提供一个封闭但未密封环境的系统,该环

#### 境通过使用硬质外壳和整合在系统上的手套将内部环境与周围

环境分开以满足特定的空气质量条件(用于A 级无菌工艺)。

#### RABS 的内表面应当经过杀孢子剂消毒和净化。操作人员使用手

套、半身服、快速传递系统和其他集成的传输端口来执行操作或 将材料传输到RABS 内部。根据设计,门几乎不被打开,仅在严 格的预先定义的条件下打开。

(三十二)药品质量体系(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, PQS):指为在质量方面指导和控制制药公司而建立的管理体系。

#### — 86

(依据ICH Q10)

(三十三)一次性使用系统(Single Use Systems,SUS):

#### 指在无菌药品生产中用于代替可重复使用设备(如不锈钢输送管

道或容器)的系统。通常由一个或多个组件组成,如袋子、过滤 器、管道、连接器、阀门、储瓶及传感器等。

#### — 87